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李必楚
代 理 人 魏宛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李必楚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而系爭股票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2年10月23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聲請人代理人魏宛筠於本院訊問時陳明:聲請人原持有達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之系爭股票實體股票,但聲請人找不到等語。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茲因系爭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12年11月1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3月13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自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冠諭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