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光杏生物科技(股)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萬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
失,經本院以112 年度催字第25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252號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