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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楊京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 年度催字第2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台薪興業有限公司林麗華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八德分行
112年10月20日
40,540元
MA0000000
楊京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