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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長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泳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已聲請鈞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63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經鈞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法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所執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6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等情,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9-11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263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6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達豐氣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蘇宗仁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桃園分行
106年10月31日
28,770元
EF0000000
長如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