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李正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9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附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千如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27992-9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