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奇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成 
訴訟代理人  劉小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華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鄭石治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龍潭分行
112年8月5日
6,595,621元
NW0000000
奇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華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鄭石治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龍潭分行
112年10月5日
2,986,947元
NW0000000
奇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