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倍特極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聶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件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9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等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22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01
承信堆高機企業社謝財勳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內壢分行
112年11月30日
148,050元
AK0000000
倍特極綠能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