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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邱憶帆 
代  理  人  王蕾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7月3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
    失,經本院以113 年度催字第2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23號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3年2月2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附表:
支票

113年度催字第0000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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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款



(新台幣)

1
順倉股份有限公司潘榮茂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園分行
112年7月5日
1,587,205元
ZH0000000
邱憶帆
2
順倉股份有限公司潘榮茂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園分行
112年7月5日
385,000元
ZH0000000
邱憶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