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9號
聲  請  人  梁信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載支票而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2年度催字第159號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8月2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聲請人所陳明,且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何知行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02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上海銀行中壢分行陳嘉鴻 
上海銀行中壢分行 
112年2月3日
20,000元 
CLA0000000 
梁信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