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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鎵俊  
訴訟代理人  謝明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附表:(支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票據號碼
受款人
又春實業有限公司
官美雲
聯邦商業銀行大竹分行
113年3月30日(到期日)
20,233元
UA0000000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