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鍾彩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22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