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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長鑫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秀菁  
代  理  人  康添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9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仕弘
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發票人
付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長鑫工業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龍潭分行
30,975元
113年3月30日
QA6868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