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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蘇振義  

代  理  人  蕭麗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2月2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乃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9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3年6月13日起於法院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95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344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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敍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4ND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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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