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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58號
聲  請  人  惠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秀美  
訴訟代理人  周淑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 年度催字第1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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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新台幣)


1
永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謝開發
玉山銀行中路特區
113年9月10日
184,741元
FA3471794
惠齊企業有限公司
2
永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謝開發
玉山銀行中路特區
113年8月10日
156,240元
FA3471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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