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76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黃國綸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本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按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57 條前段、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 紙,依卷附之該本票影本所示,該本票之發票地為桃園市○○區○○○街000號12樓,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除權判決之聲請自應由本院管轄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據,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本無效等語。
三、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示據,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予以公告在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據。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喬安

附表(本
到期日
金額
(新臺幣)
號碼
峻詣事業有限公司、蕭聖亮、蕭淑媛
104年7月7日
105年10月9日
6,600,000元
M1507014F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