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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97號
聲  請  人  廖月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6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原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所執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113年7月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16號裁定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7-21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16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備考
1
強盛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81NX 000508-4
567
1

2
同上
81NX 001028-3
209
1

3
同上
82NX 001416-7
693
1

4
同上
83NX 002089-1
673
1

5
同上
84NX 003029-3
557
1

6
同上
85NX 004029-1
448
1

7
同上
86NX 0005025-2
622
1

8
同上
87NX 0006513-7
165
1

9
同上
88NX 0007513-5
34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