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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01號
聲  請  人  光晟塑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統編:27634225號)

法定代理人  賴力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附表所示支票,前經聲
  請鈞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3號公示催告,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
  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9日公告在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立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商業銀行八德分行
111年10月31日
168,000元
PT1024546
光晟塑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