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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張宇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8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80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等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1
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4NX72356-6
股票
1
50

02
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
股票
1
6

03
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股票
1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