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5號
聲  請  人  邦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清茂 
代  理  人  鍾惠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96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經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96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賴棠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