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8號
聲 請 人 陶嘉莉
代 理 人 方明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3月2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本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12年度催字第17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本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本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176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本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