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號
聲 請 人 游玉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2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游玉如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15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8月2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本文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遺失而聲請本院於112年7月31日以112年度催字第15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同年8月2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55號民事裁定、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見本院職權調取之本院112年度催字第155號卷及本院卷)。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