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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仲執字第1號
聲  請  人  小本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季洋間請求商務仲裁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就臺灣仲裁協會民國113年12月27日113年度臺仲聲字第2號仲裁判斷書之仲裁判斷准予強制執行,依上開仲裁判斷書主文本請求部分第1項所載,相對人鍾季洋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84萬7,470元及自該仲裁判斷書送達相對人第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184萬7,47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程序費用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藍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