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仲執字第2號
聲 請 人 聚富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思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勤鼎能源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法院關於仲裁事件之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非訟事件法,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第52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696元(即本金832,921元加計民國113年3月13日算至聲請前一日114年10月27日之法定遲延利息),應徵聲請費1,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欣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