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10219號
債 權 人 邁斯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皇家大第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皇家大第管理委員會之最新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之證明文件或向主管機關報備公文(影本即可)。
二、經債務人簽章之確認系爭工程已全部完工、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