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10219號
債 權 人 邁斯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烜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皇家大第管理委員會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皇家大第管理委員會之最新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之證明文件或向主管機關報備公文(影本即可)、經債務人簽章之確認系爭工程已全部完工、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影本,經本院民國114年10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10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