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促字第1052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謝政達
債 務 人 胡秀玲
胡育南
胡秀蕙
胡蘇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胡秀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柒萬柒仟柒佰玖拾元,及其中貳佰玖拾參萬捌仟柒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就胡秀玲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胡育南、胡秀蕙、胡蘇淑貞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