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11125號
債 權 人 善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平鎮環保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平鎮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安裝及交付設備後,債務人簽收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1、釋明自民國000年6月28日起算利息之依據(如無法釋明,請改以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利息)。2、表明利息起算日之年份)。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