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11164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麒豐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麒豐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求金額60,690元,依據合約第7條,以三個月服務費視為違約金,似與合約約定不符,應具狀敘明其依據之合約條項款及內容為何?及如何計算而得暨其計算式。
三、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
四、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五、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