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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11164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麒豐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麒豐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釋明請求金額60,690元,依據合約第7條,以三個月服務費視為違約金,似與合約約定不符,應具狀敘明其依據之合約條項款及內容為何?及如何計算而得暨其計算式、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提出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提出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經本院民國114年11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11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