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1141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非訟代理人 吳春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雅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呂雅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21,385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