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1158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非訟代理人 李君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廖鈞祥即安緹飲品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廖鈞祥即安緹飲品屋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