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12109號
債 權 人 竣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錦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旺鄰商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旺鄰商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請求金額究為新台幣(下同)154,000元?或為7,569元?並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且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須字體適中、影印清晰且足資辨識)。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