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12114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則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權讓與金額與請求金額不符,是否違誤載?請具狀表明,同時檢具與請求金額相符、且足資認定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