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12280號
債 權 人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坤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營業損失為6,300元,如何計算而得?應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且足資認定之證明文件,若有必要,應列明計算式及證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