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1240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蕭雅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坤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