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12557號
債 權 人 全國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堉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雅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雅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經兩造簽章之完整租車契約(債權人提出之車輛租賃契約書,未附完整之契約條款)。
三、系爭車輛交還當日含拍攝日期「全車當時現況」之彩色照片。
四、修車廠出具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維修單據(載明:維修項目、單價、金額、總金額等)及發票。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