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12657號
債 權 人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俊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具狀更正請求金額(依契約第11條規定,車損請求最高為15,000元,何以請求18,35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