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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12667號
債  權  人  鉅盛工業社

法定代理人  郭士逢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留成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林億玲之戶籍遷入臺北○○○○○○○○○,支付命令須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依同法第509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