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12754號
債 權 人 吉好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義勇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聯琦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聯琦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系爭房地(含土地及建物)即:桃園市○○區○○路00弄0號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證明、債務人聯琦金屬股份有限公司與第三人迅得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所簽訂系爭不動產完整之買賣契約書影本、債務人聯琦金屬股份有限公司與債權人所簽署之仲介契約書完整之影本、系爭房不動產過戶完成後,除鑰匙點交清冊外,是否另有廠房之點交證明書?若有,應提出之,若無,亦應說明原委、債權人催請債務人給付2,000,000元之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債務人拒付2,000,000元仲介費之原因(單約拖賴?系爭不動產有瑕疵,致買賣雙方亦尚有爭議,迄未解決,致影響仲介費之給付),經本院民國114年12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12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