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12755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廣台通貿易有限公司、傅順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8873號強制執行程序核發之薪資扣押命令、薪資移轉命令影本,暨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釋明文件(請提出送達回執)。
二、第三人傅順康自民國113年1月迄今,均任職於債務人公司廣台通貿易有限公司之釋明文件(如傅順康所得資料、在職證明、薪資扣繳憑單)。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