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13296號
債 權 人 華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瑞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二、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發票。
三、具狀更正聲明,應更正為: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52,992元,及其中319元自支付命令送達…(就懲罰性違約金之請求,不得復請求利息)。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