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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13358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非訟代理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崔致芸(即顏冠忠之繼承人)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更正聲明為: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顏冠忠所得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提出被繼承人顏冠忠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提出記事完整之被繼承人顏冠忠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陳報被繼承人顏冠忠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之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提出對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之催告函及回執(需表明應返還之金額;並應對各繼承人之戶籍址送達並經其簽章附正反面回執到院),經本院民國115年1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1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