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13435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簡國傳(即簡鍾明惠之繼承人)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更正聲明為: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簡鍾明惠所得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提出被繼承人簡鍾明惠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被繼承人簡鍾明惠之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須載明製作人為何人,同時載明係依民法相關繼承規定製作,內容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記事完整之被繼承人簡鍾明惠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陳報被繼承人簡鍾明惠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之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經本院民國115年1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1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