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5785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非訟代理人 李連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悅和揚有限公司(原名:悅和揚廣告有限公司)、廖偕竹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具狀表明是否對廖偕竹請求?並更正聲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