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促字第583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賴嘉慧
債 務 人 陳佳慶
陳姿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陳佳慶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佰貳拾捌萬玖仟參佰參拾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其中附表編號三債務人陳姿瑜應連帶清償之,編號一、二、四如就債務人陳佳慶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姿瑜給付之,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