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5938號
債 權 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睿能新動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家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志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謝志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請款單。
三、依民法第478條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四、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56,559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額?應提出應收帳款明細表【載明各項請求項目、金額、總金額、契約依據條項款等】,若有其他項目之費用亦應列明,並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