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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5999號
債  權  人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陳彥呈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陳彥呈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經本院民國114年6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7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