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6208號
債 權 人 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維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廖威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廖威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債權人代辦貸款銀行流程進度及相關文件或金融已核准系爭貸款之相關證明文件(如銀行核准貸款通知函(載明:核准金額)。
四、貸款銀行已通知對保或審核借款人相關資料或將核准貸款撥匯至債務人帳戶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依民法第478條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