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6601號
債 權 人 黃郁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璇等二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債權人對債務人等二人請求)。
二、債務人葉璇、林纉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債務人葉璇、林纉郎之所屬公司奎閤國際有限公司、喜祿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債權人已匯款27,800元予債務人林纉郎所屬喜祿國際有限公司之帳戶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債權人為匯款人之匯款單貨款證明)。
五、與請求金額相符之匯款單。
六、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七、債務人二人或其所屬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八、債務人二人為共同侵權行為之相關證明文件(債權人雖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為證,惟通訊對話內容並不明確,殊難憑採。且基於利害關係,通常兩造係各自選取有利於己之部分解讀、而忽略不利於己部分。是通訊對話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結果,往往南轅北轍,大相逕庭,自無從採據)。
九、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