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6682號
債 權 人 員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振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桂淂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桂淂瑢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626,114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額?應提出應收帳款明細表【載明銷售貨物之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等】,若有其他項目之費用亦應列明,並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三、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請款單。
四、債務人簽章確認已全部受領如發票所示之貨物。
五、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
六、若係請求票款,請具狀表明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